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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文简称为“致富带头人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Young Rural Entrepreneurial Leaders,缩写为CAYRE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以及地方涉农青年行业性组织、农村青年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共青团联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和凝聚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致力于服务会员和会员企业,引领广大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综合素质;开展面向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的研究,定期发布研究成果,为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供政策理论支撑;

  (二)开展业务考察和国内、国际交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谊,加强与国内涉农青年组织、港澳台及世界各国同业团体间的友好交往,推动务实合作;

  (三)结合全国性、地方性的农民丰收节或农业展会等载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为会员企业搭建展示、展销、推介等要素对接平台;

  (四)引领会员和广大农村青年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献计献策,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增添新动能;

  (五)加强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帮助会员了解政策和经济信息,为会员开展经营活动和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宣传各类优秀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加强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会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单位会员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帮助各级地方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开展工作;

  (九)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购买服务,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含);

  (四)理想信念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踊跃投身乡村振兴,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较大的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具有带领农村青年共同致富的意愿和能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支持共青团、青少年工作;

  (六)会员的从业领域主要为农业领域、涉农工商领域、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和美丽乡村建设领域,包括青年种养大户、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头人、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各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以从事涉农活动为主的省级、副省级行政区划的青年行业性组织或农村青年经济合作组织,符合会员人数不少于50人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等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般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共青团中央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兼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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